【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作為一種契約關系也需以誠信原則為基礎
實行市場經濟以來,我國勞動關系向契約化、規范化發展。勞動合同成為建立勞動關系的普遍法律形式,作為一種契約關系,雖與一般民事合同有較大區別,如勞動合同主體特定、勞動合同具有較強的法定性、勞動合同既體現國家意志, 又體現國家意志允許范圍內的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但勞動合同同時具備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即主體合法,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為。《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時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一規定明確表明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共性。
一方面,在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時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獨立性決定了雙方能夠根據自己的利益通過勞動合同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確立、變更勞動關系,這是在遵守勞動法律的前提下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自我協調;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中的勞動關系雖是以契約形式建立的,是在平等基礎上確立的,但并不能掩蓋勞動關系事實上不平等的本質。相對于用人單位,勞動者處于弱者的地位,如果用人單位不遵守誠信原則,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時不與勞動者平等協商,就很難做到勞動關系事實上的平等。因此,在自我協調的過程中須強調誠信原則,因為任何一方的欺詐、不如實提供信息或罔顧他方利益等都將破壞平等,破壞公平。尤其是在勞動力市場上,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有些行為不一定違反勞動法,但卻是違反道德的,如:用人單位利用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的特點,在招用職工時,搞性別、年齡、學歷、戶籍、容貌的歧視;肆意壓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只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對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使用完其“黃金年齡”后,拒不與之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使勞動法規定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制度形同虛設;強制勞動者接受不合理的勞動規則等。而勞動者為實現就業條件上利益的最大化,向用人單位提供個人的虛假情況,或掌握技能之后任意“跳槽”等。以上行為依靠勞動法是無法調整的,須依靠道德的力量予以約束,否則勞動關系就不可能和諧穩定。誠信原則要求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尊重,誠實不欺,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的人格,尊重勞動者的選擇,平等待人;勞動者要有自我意識,克服心理失衡,自覺維護企業的形象和榮譽,雙方真正建立一種和諧、互惠的關系,一種平等、信任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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